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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社保局函〔2022〕67 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省直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23
年度社会保险(
是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2023年4月30日前结束,
请各级经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
“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申报缴费。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
参保单位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
,
职工个人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2. 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三险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3.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可在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三)企业申报流程及相关资料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各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时,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
具体流程如下:
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年度个人工资申报”模块,按照提示的申报步骤,选择“申报年度”,下载模板,在EXCEL模板里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即可进行核定。核定成功后,点击“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该承诺书需
由参保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下一步,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可点击“下载《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
该表需经
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由单位留存备查。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窗口服务时应携带《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2)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
理。
存档资料:
《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2023年4月30日前结束
,
请各级经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
规定的项目和
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
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
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分别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申报缴费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流程及相关资料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时,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
具体流程如下:
各参保单位先要认真填报以下两个资料: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该承诺书
需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
该申报表
需
职工本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然后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个人年度工资申报”模块,选择使用年度和险种信息,下载模板,在EXCL模板里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点击保存,业务自动办结。之后应将以上两个存档资料递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窗口服务时应携带附件1、附件3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
存档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表》。
三、缴费基数核定
在2022年度
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前,
系统暂按
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
。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业务系统自动按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自动结算差额
。
当年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
,经办机构每月将按单位2022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完成基数申报后再依据新基数
结算差额
。
对无2022年12月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其及时办理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相关业务,
超期还未申报核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直接核定
其应缴纳金额
。
参保单位要在
每月20日之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增减变化
。
2023年1月后有人员减少的,应
先申报2023年基数,再做人员减少业务
。
因退休或统筹外转出办理了暂停缴费的人员,
需待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
再办理后续退休待遇核定或账户转移业务
。
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通过各业务系统按险种分别生成当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按规定及时把征缴数据向税务部门推送。
社保机构的缴费核定查询单可供参保单位网上查询使用,
但不能作为缴费的凭证
。参保单位应到相应的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
四、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
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个人缴费基数是计发退休待遇的重要参数
,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二)专人负责,据实申报
社会保险政策性、专业性强,为保证社保业务办理的延续性和准确性,各参保单位要
指定一名社保专管员,不要随意变动
,若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中的专管员信息并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各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准确填报各表格,按规定携带申报资料,按时完成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每月的人员增减和缴费核定业务。
职工本人要对自己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参保单位要严格把关,单位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必须签字确认
。
(三)畅通参保职工诉求渠道,维护参保职工社保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
定等业务,
积极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根据用工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政策,
为职工办理或补办以往年度社保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推诿、扯皮
。
业务相关表格可
通过官网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局—下载专区
,进行常用表格下载
。
附件: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
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表》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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