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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20 日结束。请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及时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学校办理新参保和续保。

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未成年人统一缴费180元/年

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大学生)、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对象、计生特困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补助。个人不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

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大病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总计47万元;2017年7月起,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省外1500元,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70%、60%;转外就医政策内报销55%;急诊转住院(包括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50%。

重点提示: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对象和计生特困对象要主动到社区办理申报手续;2016年12月1月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的具有我市户籍的新生儿,须在2017年12月20日前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续交下一年度医保费。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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