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等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17】32号
各参保单位:
为积极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及省中心有关要求,我市将启动异地安置离、退休等人员备案工作,规范备案人员信息库。为确保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优先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人员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就医备案。
1.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指离、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
1. 《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
2. 四人(含)以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别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3. 五人(含)以上备案人员,要按照“信息系统报盘格式”做好报盘,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4.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须提供:所在单位的正式申请书、备案地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性质材料。如建筑施工类性质的单位提供:企业企业资质证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备案地“购买”或“租赁”的房屋合同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的流程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前,单位承办人首先要进行备案人的“社保卡”环境测试;
2. 单位承办人提交《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
3.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须选择一至三所医院对接山西省信息系统数据库,若本人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时未选择医院,就按备案地系统默认的第一所定点医院办理。(医院信息可在www.tyyb.gov.cn网站上查询)。
4. 离休干部的异地就医备案在离休科办理。
四、变更、取消异地就医备案工作
1.备案医院变更
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离、退休人员未选择备案地医院的,要实现异地规定医院直接结算,应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中备案地规定“异地就诊医院”并上报单位,由单位承办人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2.备案地址变更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离休人员满三个月后(不含三个月)、退休人员满一年后(不含一年),方可变更异地就医备案地址,应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上报单位,由单位承办人按照医保规定,办理备案地地址的变更确认手续;
3. 取消备案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备案。由备案人提出申请,单位承办人携带《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依据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取消手续。
三、其它相关事项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统筹地就医,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本地住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城市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的原因需要到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不能在备案地直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在备案城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进行治疗,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仍按照原规定执行。